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2024-05-17 12:51

1.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2.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3.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4.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介绍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1999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过的文件。

5. 人民币利率管理法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法律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人民币利率管理法规是什么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他。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一)浮动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同业拆借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三章 存款的结息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7.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皆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执行时间

8.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合法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的确定、调整、执行、管理和监督,都应当遵守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包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第七条 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 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
  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第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第三章 利率管理职责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订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三、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四、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和各项利率的实施情况;
  五、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基本规章,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
  二、监督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
  三、协调、仲裁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
  四、查处本辖区内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本辖区内金融同业公会有关利率的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利率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加强内部的利率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及与本规定有关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帐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利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利率管理监督责任制,上级行负责考核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当在每季度初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上季度的利率浮动情况、贷款加收利息的情况、同业拆借利率变化情况、违反利率政策、规定的查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利率的情况和问题,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四章 结息规则第十七条 活期存款半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定期存款的存款提取日或利息提取日为结息日。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采用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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